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我委于2024年12月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西辽河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该申请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2项,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由松辽委出具审查意见,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由通辽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西辽河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行政许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通辽市水务局、开鲁县水务局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三年,如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应在本行政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通辽市水务局、开鲁县水务局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我委备案。
(联系人:潘望 0431-8560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