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治水新思路,以霍林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通过在霍林河流域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机制,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霍林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宏观调控、协商确定原则。
(二)水资源流域统一配置原则。
(三)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五)水资源现状利用和发展需水统筹考虑原则。
二、具体原则
(一)流域分水定额的确定
霍林河流域分水定额在两省、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下述原则确定(流域分水定额仅用于本次霍林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初始水权分配,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按照各自的用水定额实施水资源管理)。
1.公平原则
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在分析流域内两省、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行政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民族区域自治特点,提出霍林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初始水权分配采用的流域分水定额,体现公平。
2.节水防污并行原则
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流域分水定额要体现出一定的先进性和超前性,鼓励节约用水,抑制用水浪费。对高耗水、低产出或污染严重的行业产品用水定额加以控制。
3.生活用水定额趋高、生产用水定额趋低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将不断提高,在整合两省、自治区间生活用水定额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用水定额将逐步降低,在整合两省、自治区间生产用水定额时,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4.允许合理差异原则
鉴于流域内两个行政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产用水定额可以有一定的差异。
(二)总量控制
1.水量控制原则
以不同频率(95%、75%、50%、25%、5%等)的地表水资源量和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作为全年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两省、自治区间进行分配。
2.水质控制原则
根据水资源量和质的不可分割性,应按划定的水功能区,对水质进行控制。
3.生活、生产与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兼顾原则
在初始水权分配中,在考虑生活、生产用水的同时,应兼顾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本次初始水权分配统筹考虑人工改良灌溉草场、优质高产节水灌溉饲草料地以及科尔沁和向海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霍林河流域内部分湿地的需水。鉴于霍林河属于天然季节性河流,不再考虑枯水期河道断流人为恢复。
4.以供定需原则
霍林河流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设置要充分考虑流域水资源条件,以水定发展。鼓励低耗水、低污染、节水高效产业优先发展。
(三)明晰现状水资源使用量
1.尊重现状兼顾公平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合理确定现状用水规模,保护大多数现状用水户的权益。同时体现公平原则,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解决各业用水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促进全流域的共同发展。
2.合理高效原则
依据合理用水、节水高效原则,在确定现状用水规模的基础上,对现状用水进行合理性分析,剔除不合理的用水。
3.现状用水优先顺序
(1)人民基本生活用水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考虑人民基本生活用水。
(2)高效产业用水
尊重价值规律,支持高效益产业需水。
(3)保障粮食安全用水
维护粮食生产安全,统筹考虑农业灌溉用水。
(4)生态环境用水
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考虑科尔沁和向海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霍林河流域内部分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重视洪水资源在湿地补水中的作用。
(四)确定未来需水限额
以霍林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现状用水和未来需水要求,合理确定两省、自治区不同水平年的未来需水限额。未来需水优先顺序如下:
1.人民基本生活需水
发展需水优先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用水。
2.低耗水、高效工业产业需水
在充分考虑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支持发展低耗水、高效产业。霍林河上游是我国重要的煤矿和能源基地,对其发展需水应给予适当考虑。
3.农牧业发展需水
根据霍林河流域水资源实际状况,本流域应适度考虑农牧业发展需水,包括兼有草原生态作用的人工改良灌溉草场、优质高产节水灌溉饲草料地的需水。除现有规模水田外,不再对发展水田种植需水给予考虑。
除生活用水外,其他未来需水近期要优先于远期。
(五)分级确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霍林河流域水资源使用权初始分配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重新确认,换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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