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七大江河、跨国界河流(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由有关流域机构具体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主体是流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