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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中游重点支流河道建设项目加强规范管理

2008-08-29
来源:中国水利网

为进一步规范黄河上中游重点支流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沿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产生新的水事矛盾,近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根据国家水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向有关省(区)、市、县(旗)各级发改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黄河上中游重点支流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重点支流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提出四项要求:

一是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按照水利部、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各类涉河建设项目要按照工程规模履行河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分级审批程序。在上述重点支流兴建大中型河道建设项目,在征得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受理审查;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审查权的机构受理审查;涉及省际界河的大中小型河道建设项目,须分别征得两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受理审查。

三是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五条及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应编制专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技术报告,并须经有审查权限的河道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
  
四是河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经有审查权限的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持所颁发的《审查同意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工程开工前应到指定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做好防洪防凌工作,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设施及弃土弃碴,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清障核验手续。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承担着黄河禹门口以上干流以及黄河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咸阳铁路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审查及其日常监督管理任务。近年来,该局在黄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省(区)的支持配合下,按照上级授权,大力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大违章项目的检查执法力度,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黄河上中游地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重点支流涉河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滞后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现象频频发生:一是违规审批。不少涉河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时,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手续。二是越权审批。在受理涉河建设项目时,有的未按照规定的河道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三是忽视河道防洪安全。有的工程缺乏必要的防洪评价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存在防洪隐患。四是违规建设。有的未批先建,先斩后凑,有的没有严格按照河道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执行,工程布局不合理,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安全等。这些不良现象,不仅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而且极易引发省际水事纠纷,给沿岸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规范和加强重点支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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