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
松辽委实施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细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水质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松辽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松辽委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实施监督管理、取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取水时,应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松辽委或其委托的部门是其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水质管理要求: (一)取水处水体(以下简称原水)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 (二)申请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地及一、二级保护区或供水渠道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 (三)申请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四)申请人向河道、湖泊等水体的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向松辽委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依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取水的地点及其水质现状; (二)申请人对取水水质的要求; (三)对原水处理的基本工艺及设计标准; (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前受纳水体的水质状况; (五)污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及基本工艺; (六)退水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总量测算); (七)取水和退水对原水、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 (八)取水和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 第六条 松辽委接到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五条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能否满足申请人的用水要求; (二)退水地点所在区域是否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及一、二级保护区或供水渠道内; (三)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五)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和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科学; (六)取水和退水水质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可靠,有无漏项。 第七条 松辽委对退水地点超出其管理范围的,应征求退水口所在地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松辽委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未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申报有关文件的或申报文件不完备的; (二)文件中使用的有关监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的,预测方法不当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松辽委不予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原水水质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或其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技术、工艺不可靠,退水水质将超过排放标准的; (三)向城市供水水源地及一、二级保护区内或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污染物的退水的;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取水或退水将严重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的。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向松辽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涉及水质部分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预申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松辽委应对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进行核查,并对下列各项提出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满足申请人要求; (二)取水对取水地点水体水质的影响; (三)污废水处理设施能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四)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总量是否超过控制指标; (五)受纳水体水质接受退水后,能否符合规划规定的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 (六)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承诺书确定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三者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申请人直接向松辽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向松辽委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在试运行期两个月内向松辽委报送取水口、退水口及受纳水体的水质及退水水量。松辽委应对其取水和退水水质、水量等进行核验;核验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水地点、水质、水量的,取水许可持证人需向松辽委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时,应同时上报退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松辽委或其委托部门有权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退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取水许可持证人无力进行水质监测的,由松辽委指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取水许可持证人承担监测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应由经松辽委确认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取水分析项目和退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分析项目,按松辽委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规定执行。 必要时,松辽委根据取水的功能要求,可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松辽委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松辽委商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批准退水要求退水的; (二)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的; (三)拒绝松辽委或其授权部门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人未按本细则其他要求执行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松辽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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