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
松辽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及《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结合松辽流域(含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和独流入海河流范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水利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本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流域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四条 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由松辽委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松花江流域 1. 嫩江(自嫩江镇至三岔河)、松花江干流(自三岔河至依兰):地表水日取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 第二松花江(自饮马河口至三岔河):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二)辽河流域 辽河干流(自福德店至清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8.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河流及省(自治区)际边界河流 1. 松花江流域 嫩江:嫩江镇(含)至南岔河入嫩江河口;拉林河:五常县张瓦店(含)至入松花江河口;诺敏河:英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乌尔科镇(含)至入嫩江河口;绰尔河: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含)至入嫩江河口。 2. 鸭绿江流域 浑江:宽甸县下露河(含)至入鸭绿江河口。 上述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 辽河流域 老哈河:叶赤铁路至赤通铁路桥;东辽河:双辽县东明乡(含)至福德店;西辽河:科左中旗巴颜塔拉(含)至福德店。 上述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松辽委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松辽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二)松辽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察尔森水库及1994年以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所列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在其它跨省河流和省际边界河流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松辽委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每年一季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松辽委报送上一年度取水总结和本年度用水计划。其中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松辽委核备。 在省(自治区)境内其它河流的取水,依各省(自治区)的管理办法实施。 松辽委在国际界河(湖泊)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按水利部另文批复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松辽委。 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取水,申请人应直接向松辽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置两个以上取水口的,按一个取水项目提出取水申请。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按最终取水量计算,凡达到松辽委管辖限额的,由松辽委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第十条 经松辽委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取水额度只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预申请失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由松辽委审查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县、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松辽委。受理机关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接到预申请、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或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受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需由松辽委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松辽委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松辽委直接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从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六条 对松辽委不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松辽委批准后,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竣工后,经松辽委组织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 第十八条 第九条(三)、(四)规定的报告,要由具有甲级水文水资源评价证书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六)规定的报告,要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流域机构的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出具。 第十一条(三)、(四)规定的报告,要由甲级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正本由取水单位或个人保存,副本由松辽委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备存。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松辽委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松辽委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进行取水登记,换领松辽委签发的取水许可证。登记工作由松辽委组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0月末前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在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用水总结,报松辽委,同时抄报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取水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松辽委或监督管理机关负责。 取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发证机关或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水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退水水质鉴定报告。 取水分析项目和退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分析项目,按松辽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松辽委将按年度对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松辽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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