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工作章程 |
|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专家,系指经水利部资格认定并聘任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时,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受具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权限的审查机关委托,参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现场调查等活动。 凡参加建设项目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参加审查活动。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审查,评审行为不受行政部门干预。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在审查会前至少十日拿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审查机关的规定,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署名的专家意见书。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拿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专家有权拒绝提出专家意见书。 第七条 评审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有疑义或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可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提出质疑。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维护业主和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水利部组织的有关技术交流活动,并优先获得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如本人愿意续聘,需向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续聘申请,经审验合格的,可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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