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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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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
承办部门 |
建设与管理处 |
申请主体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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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水法》第三十八条;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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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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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人 |
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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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
建设与管理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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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审查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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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方式 |
申请人可以到松辽水利委员会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递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递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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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3份,在松辽委网站下载统一格式);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文件(1份); 3.已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设计方案;(1份); 4.《建设项目对防洪与河势影响的评估报告》(10份); 5.建设项目地处重要河段、重要建设项目或对河道管理范围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由相应水利(水电)行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10份);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协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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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5607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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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见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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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松辽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