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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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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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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1.水利部授权松辽委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松辽委负责审查。 2.水利部授权松辽委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松辽委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 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2) 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3) 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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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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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松辽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松辽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松辽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不含听证和审查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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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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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1.受理人:水政水资源处工作人员。 2.工作时限:5个法定工作日 3.申请条件: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1)报告书一式二十份;(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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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
1.办理人:水政水资源处工作人员。 2.工作时限:10个法定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委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工作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4.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规章制度,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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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1.审核人: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人。 2.工作时限:3个法定工作日。 3.工作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4.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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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1.审定人:松辽水利委员会分管领导。 2.工作时限:2个法定工作日。 3.工作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4.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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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1.告知人:水政水资源处工作人员。 2.工作时限:5个法定工作日。 3.工作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和准确、高效的原则。 4.岗位职责及权限: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申办人;留存归档审批文书材料。同时通过松辽水利水利委员会网站公告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