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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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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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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对松辽流域(含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和独流入海河流范围)以下四类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批:(1)需由松辽委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需由松辽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同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4)在松辽委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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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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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公示和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材料所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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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 |
1.受理人:松辽委统一受理部门指定工作人员; 2.受理时限:5个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点击下载,一式6 份,每份需加盖公章);(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2 份)。对除河道内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需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仅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3)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点击下载)编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15 份),或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要求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15 份);(4)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2 份)。 4.受理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松辽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 5.工作标准: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松辽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对松辽委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行政许可范围、受理条件、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 6.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决定书》,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到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 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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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
1.办理人: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 2.工作时限:14 个工作日 3.工作标准: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松辽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松花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及有关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申请材料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查。 4.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查,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并组织实地勘查(填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填专家评审意见表);(3)确定是否需要听证,对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填听证公告、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听证结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整套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核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