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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8-06-11
来源: 本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明确各级水文机构的预报职责,满足防汛指挥调度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实行职责分级管理、预报分级制作、成果内部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等内容。

第四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向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作和提供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六条 水利部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国家防总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国家防总提供全国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七条 流域水文机构负责制作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流域片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八条 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辖区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三章   水情分级标准

第九条 为使各级水文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洪水预报制作程序,根据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程度,水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水情三个等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水情: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重点大型水库或湖泊)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主要江河干流一般站(一般大型水库或湖泊)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正常高水位);

(二)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流量,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流量(或安全泄量);

(三)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大洪水的最高水位(实测最大流量)。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水情: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一般大型水库或湖泊)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

(二)全国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预报站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

第十二条  达到洪水预报标准,但小于二级水情量级以下的水情,为三级水情。

第四章   预报分级制作

第十三条 各级水文机构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预报责任书,根据水情分级标准负责制作洪水预报。

第十四条 当预计接近发生一级水情时,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并做好会商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当预计接近发生二级水情时,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并做好会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当预计接近发生三级水情时,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或其所属区域、地(市)级水文机构负责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

第十七条 洪水预报制作频次:当预计发生三级以上水情时,每日应至少制作预报一次;当水雨情、工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滚动预报。

第十八条  洪水预报制作时限:每站次预报制作一般应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当预计发生一级、二级水情时预报制作应在两小时内完成。

第五章   预报会商

第十九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洪水预报会商。预报制作完成后,当预计发生二级水情以上量级时,应及时与相关水文机构会商。

第二十条 当预计发生接近一级水情时,水利部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流域及省级水文机构进行洪水预报会商。

第二十一条 当预计发生接近二级水情时,根据实际需要,流域水文机构负责组织流域片内相关省水文机构进行洪水预报会商,并及时将会商意见报水利部水文机构。

第六章   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文机构在正式发布洪水预报成果前须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制作完成洪水预报后,各级水文机构应采用国家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实施建成的洪水预报成果共享平台,及时发布洪水预报成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级水文机构应采用纸质方式及时向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洪水预报成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定期对所辖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进行检查、统计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L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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