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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008-03-12
来源:《人民日报》

今年开始,辽宁省每年安排1.5亿元,对东部山区16个生态重点县实施财政补偿(简称生态补偿)政策。这标志着辽宁在全省范围正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首批列入补偿范围的岫岩、新宾、清原等16个县(市、区),集中在辽宁东部山区,集中了辽宁近90%的天然林,是辽宁中部城市和辽河平原重要的水源基地和绿色屏障。

辽宁对东部地区的生态补偿以县为测算单位,并将生态补偿资金直补到县,增加其可支配财力,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乡镇政权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购置车辆等支出。首批16个县将获得1.5亿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偿。今后辽宁将采取大幅度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和从水资源费抽取一定比例返还的办法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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