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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辽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2007-05-24
来源:本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调解决规划中涉及省际间及相关行业的重大问题,建立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公正透明的规划协商机制,保障松花江、辽河流域综合规划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会同有关各方,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为明确和规范规划协调会议工作,结合松辽流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会议机构、协商内容、协商原则、工作程序、权利与义务等共十七条。

第二章    会议机构

第四条  规划协调会议由以下成员参加: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政府代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交通部黑龙江和松辽水系航运规划办公室、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代表,松辽委主任和主管规划的副主任。会议由松辽委主任负责召集,设秘书长一名,由松辽委主管规划的副主任担任。邀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司(局)领导和水利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会指导。

第五条  规划协调会议下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规划协调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松辽委规划计划处。

第六条  规划协调会议设联络员六名,由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司(局)和五省(自治区)水利厅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负责与秘书处日常联络工作,并协助秘书处承担规划协调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松辽委作为规划协调会议召集人单位,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省际间、行业间的沟通协调,督促执行规划协调会议约定事项。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八条  规划协调会议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各规划水平年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及用水指标;

(二)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和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相适应的流域各类河流河段功能区划;

(三)规划目标及总体布局;

(四)水事矛盾突出的河流规划成果;

(五)其它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协商原则

第九条  规划协调会议遵循以下协商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二)公平合理原则;

(三)民主集中原则;

(四)公开原则。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规划协调会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松辽委根据规划编制需求,提出规划协调会议建议方案,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经松辽委主任(专题)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处经各联络员征求规划协调会议成员意见后,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并以松辽委文件发送各有关单位;

(二)秘书处和联络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发送至规划协调会议各成员,以使与会人员作好议事准备。规划协调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三)规划协调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处组织起草,经与会成员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议纪要应附与会成员签名;

(四)规划协调会议对经充分协商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提请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水利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应参加会议组织的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要求秘书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为保证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利专业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充分反映国民经济各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对水的需求,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规划组织机构提供规划编制和协调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规划、林业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内河水运规划等行业规划或其主要成果。

第十三条  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授权他人代表,全权委托其处理会议事宜。

第十五条  规划协调会议纪要一经通过,规划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规划协调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松辽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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