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经国务院授权,我部对松辽水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审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松辽水政资〔2007〕70号)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凌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组织实施《方案》对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方案》确定的可利用水资源,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要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松辽水利委员会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附件:关于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