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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儿河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
文章来源: 时间:2025-03-05

第一条 为做好洮儿河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依据《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2022〕193号),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结合流域实际,牵头制定洮儿河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第二条 协调机制主要任务是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解决洮儿河水资源调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和附则五方面内容。

一、组织形式

第三条 松辽委组织成立洮儿河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的沟通协调,解决水资源调度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松辽委分管水资源调度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分管水资源调度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松辽委总规划师或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松辽委、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承担水资源调度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兴安盟水利局、白城市水利局、察尔森水库管理局、兴安盟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白城市洮儿河灌区建设管理局、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洮儿河水资源调度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松辽委水资源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松辽委水资源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松辽委、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兴安盟水利局、白城市水利局、察尔森水库管理局承担水资源调度工作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第四条 松辽委根据当年来水预测、省(自治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蓄水情况,制定印发洮儿河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下简称调度计划),组织开展洮儿河水资源统一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下达水资源调度指令,对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适时开展调度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负责流域内本省(自治区)的水资源调度工作,上报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对取用水和调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下达调度指令。兴安盟水利局、白城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年度用水计划填报,对辖区内主要用水户取用水和闸坝调度情况进行监管。察尔森水库管理局应按照调度计划编制水库兴利调度计划,报松辽委审批后实施,落实水库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及下泄水量要求,保障下游用水安全。各取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调度计划明确的取水指标和取水许可要求取水,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确定调度工作、调度计划等有关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二、工作程序

 松辽委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调度计划,讨论年度调度工作重要事项。每年3月15日前将调度计划报水利部备案,4月1日前印发实施调度计划。因年度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等原因,需对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松辽委根据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每年1月31日前向松辽委报送洮儿河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调度期结束10日内报送年度调度工作总结。

 察尔森水库管理局、兴安盟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白城市洮儿河灌区建设管理局等单位,应严格落实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察尔森水库管理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松辽委报送水库运行计划建议,调度期结束10日内报送年度调度工作总结。

三、信息报送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做好本省(自治区)取用水户取水在线计量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并将下达的水资源调度指令及时向松辽委备案。洮儿河各控制断面监测信息按照以下要求报送:

(一)镇西站通过水文部门水情信息交换系统逐日报送控制断面监测数据,宝泉站通过水文部门水情信息交换系统逐日报送汛期控制断面监测数据;察尔森水库管理局于每日8时向松辽委报送当日水库水位和蓄水量,以及前一日水库平均出入库流量等信息。

(二)察尔森水库站、镇西站管理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逐日水文整编成果报送至全国省界断面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吉林省水利厅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做好宝泉站非汛期数据上报工作,逐月报送宝泉站断面下泄水量数据,推动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控制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松辽委负责调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4~6月份灌溉用水高峰期可联合两省(自治区)水利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白城市洮儿河灌区等重要取水工程实施监督检查,也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的方式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松辽委每月向水利部报送洮儿河流域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下泄水量达标情况,并将生态流量、下泄水量指标达标等情况通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吉林省水利厅,调度期结束1个月内,向水利部报送年度调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负责本省(自治区)内重要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所属控制断面的水文监测和数据报送,出现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松辽委。

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和白城市洮儿河灌区取水口拦河设施禁止完全关闭,确保生态流量下泄。当镇西断面生态流量预警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应加强对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取用水监管,通过管控取水口等措施,尽快解除生态流量预警。吉林省水利厅应加强对洮南、黑帝庙断面流量监测。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协调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协调机制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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